中央健保署113年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


1.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,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。
   111年度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111年度方式執行,
   即「
以111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1年投保金額比對,
         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
」。

   低報者,追溯調整『
111年1月至111年12月』投保金額 ,並於113年7月之保險費中
   一併補收短繳之保險費。


2. 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
   如被保險人於
113年4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
   且調後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11年月平均所得者,
   則在113年度的查核名單排除


※未主動辦理申報者及申報調整不足者,仍列為113年度查核對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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