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中央健保署113年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
1.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,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。
111年度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111年度方式執行,
即「以111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1年投保金額比對,
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」。

低報者,追溯調整『111年1月至111年12月』投保金額 ,並於113年7月之保險費中
一併補收短繳之保險費。
2. 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
如被保險人於113年4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
且調後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11年月平均所得者,
則在113年度的查核名單排除。
※未主動辦理申報者及申報調整不足者,仍列為113年度查核對象。
相關文件:
(工會會員)投保金額查核作業說明
(工會會員)投保金額須知
(工會會員)投保金額查核問答集
臺北市光電檢測器材服務業職業工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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