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-03-08 中央健保署113年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 1.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,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。 111年度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111年度方式執行, 即「以111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1年投保金額比對, 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」。 低報者,追溯調整『111年1月至111年12月』投保金額 ,並於113年7月之保險費中 一併補收短繳之保險費。2. 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 如被保險人於113年4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 且調後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11年月平均所得者, 則在113年度的查核名單排除。※未主動辦理申報者及申報調整不足者,仍列為113年度查核對象。相關文件:(工會會員)投保金額查核作業說明(工會會員)投保金額須知(工會會員)投保金額查核問答集臺北市光電檢測器材服務業職業工會 台北市個人投資理財代理人職業工會 。 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