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保署114年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


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,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份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。




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2年度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。






 

臺北市光電檢測器材服務業職業工會

台北市個人投資理財代理人職業工會